时报8月1日讯 (记者曹茜)近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同步作出规范,对省直部门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如何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如何开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差旅伙食费标准方面,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在《通知》中,市内交通费标准也更加细化。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此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接待单位在加强收取费用管理的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分别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
《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市、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上下衔接、同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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