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了罚款就可以代替整改成为某种“通行证”的现实语境下,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我们破解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和经验借鉴。核心一点,就是不停留于“一罚了之”的罚款层面,而是拓展到解决问题的层面。
一面是企业“宁交罚款不愿整改”,一面是环保执法越来越严格,罚单不断增多——据7月31日《工人日报》报道,最高法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如何处理企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让企业“宁交罚款不愿整改”成为过去,给出了答案——“在具体个案中努力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
平衡企业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从来就不是容易事。尤其对一些“排污大户”的企业而言,要求其花大价钱提升技术、减排达标,无异于大出血,甚至是“要命”。因而,“宁交罚款不愿整改”成了这些企业硬着头皮的选择。
比如,去年,中部某省环保部门对一家污染企业先后下达整改督办通知、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等文书33份,罚款30余万元,但中央环保督察组对该省“回头看”时,发现这家企业仍然“污水排河道,煤泥堆岸边”。一时间,“33张罚单管不住一个企业”的新闻令人颇有些无力感。
执法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处是“决不姑息、决不纵容”,甚至有时还是顶格处罚。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排污—罚款—继续排污—继续罚款”的怪现象。
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过低,以建设项目为例,其环境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为20万元,但与大型工程动辄百十亿元的投资相比,“毛毛雨”似的罚款遏制不住企业违法排污的冲动。
其次,挣扎于环保与经济效益间的企业多为中小微型企业,在绿色转型升级和加强污染治理的任务面前,其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成为显著的短板,想要平衡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往往也无计可施。
此外,一些地方出于保护利税大户、招商引资等心态,难免也会对其环境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在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那家被开33张罚单的企业时,仍有基层领导干部为之“站台”。
在交了罚款就可以代替整改成为某种“通行证”的现实语境下,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我们破解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和经验借鉴。
一方面,本着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那些曾经“罚不痛”“罚不怕”“不怕罚”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据“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最严环保法”,以及按日计罚等措施实施惩戒,形成有效震慑。在环保执法实践中,就有违排企业吃过近亿元环保罚单,也有违法责任人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获刑。
另一方面,创新工作思路,为解决问题寻找更多可能。2017年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6家被告企业非法排放副产酸(危废液体)造成水污染,法院判决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但对该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创新——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其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在环境修复赔偿金的40%额度内抵扣。这不仅减轻了被告企业的经济压力,也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诠释了“罚款不是目的,环境保护和修复才是目的”。
上述实践经验的核心一点,就是不停留于“一罚了之”的罚款层面,而是拓展到解决问题的层面。这是值得很多行业和领域学习之处。比如酒店布草重复使用、食品加工卫生、工程建设噪声污染等,除了依法处罚之外,能否创新更多有效的举措,既可以让企业从处罚中接受教训,又能从长远角度切实解决问题?
让“宁交罚款不愿整改”不再是如意算盘,关键要防止钟摆效应——检查来了,数据美丽;检查过去了,一切照旧;查出问题,交钱了事;查不出问题,皆大欢喜。
除了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者之外,乱象治理、形成长效机制无疑是复杂而长期的工作。从其他地方和领域学习创新经验,探索更有实效的治理举措,是当前包括环境治理在内的诸多领域破解老大难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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