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的具体措施涉及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创业等方面,可望推动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与稳定就业。
《通知》规定,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对在区内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除在税收等方面同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外,返乡创业初期经登记注册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半年内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同时明确,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和扶贫载体,按照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每人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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