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江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其他12个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破产制度分为两部分,即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从全球破产法的起源看,先有个人破产法,然后才有了企业破产法。通俗点说,个人破产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与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实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还未对个人破产制度作出细致安排。现实中,确有许多个人无法依法申请破产,比如合伙企业参与者、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与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不同,这些企业的负责人个人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负责人因无法以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没有破产制度保护下,只能四处躲债逃债,债权人则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追债讨债,进而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除了企业经营者,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也无法受到破产法律保护。很多人都关心一个问题,即个人以银行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房子毁损了,欠银行的贷款还用还吗?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欠银行的钱还是要继续还。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法律,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不能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依法核销相关贷款。实践中,只能靠监管部门下发紧急通知来临时解决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快速增高,个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果能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使其能够通过努力,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这种制度安排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而且,在个人破产期内,破产清算机构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一旦有可变现资产或实现相应的收入,随时都会用来还债。这样一来,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反而对债权债务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不少人心存疑虑,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给“老赖”们打开一扇门,成为其逃避债务的工具?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个人破产针对的是客观上还不起债的个人,那些偷逃资产、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逃债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应的责任。随着我国信用制度不断完善及科技手段的进步,“老赖”想通过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是白日做梦。相反,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打开重生的大门,起到挽救“诚信而不幸”经营者与家庭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其重生机会,为社会和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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