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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应有明确的时间表

来源:咸阳日报 2019-07-19 06:52   https://www.yybnet.net/

廖卫芳

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屡见报端的毒驾案件,让“毒驾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毒驾入刑”的讨论,不仅在民间进行,也延伸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现场。讨论中,形成了支持“毒驾入刑”和持保留意见两种声音。虽然“毒驾入刑”的立场有所不同,但是在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角度上,不论是支持者还是质疑者,均认同毒驾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治理毒驾也是各方的共同目标。(7月15日《检察日报》)。

据了解,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品会促使人体兴奋,也会带有晕眩感,毒驾不仅会对驾驶者自身带来安全隐患,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与酒驾、醉驾相比,毒驾更容易导致事故,社会危险性更大,且隐蔽性强,路面执法难以查处。因此,说“毒驾猛于酒驾”一点也不为过。如今,毒驾正作为一种新的危险驾驶行为,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因此,笔者以为,执法部门应对毒驾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驾照资格进行核查。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另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门在驾照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应从严把关。同时,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尤其是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对有驾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以确保驾驶人安全驾驶。

眼下,社会对“毒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正如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所言:“毒驾入刑,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遏制吸毒人数不断攀升的有效方式,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还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以为,毒驾入刑应该到了有一个明确时间表的时候了。可以说,毒驾入刑不仅仅能对毒驾司机起到严惩和震慑的作用,更能对其他司机起到警示作用。(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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