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儿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至14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为判定标准,便于旅客出行和经营者执行。
《意见》提出,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违规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作为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明确,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方案内容
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以及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完善事前公告要求。取消班车客运价格确定、调整的事前备案。
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
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汽车客运站提供的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也可部分实行或者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对于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要求,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增强价格时效性、灵活性。
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
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儿童,6至14周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周岁(含)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实行免费乘车(9座及以下客车除外),6周岁(含)以下、单独占用座位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儿童未携带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和1.2~1.5米为标准,分别执行免费乘车、客票半价优待。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
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价格行为,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重点时段或者恶劣天气违规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作为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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