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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员工屡拒单位派活 法院寄语忠勉履责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9-07-13 02:1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王伟)7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劳动者多次拒绝单位合理工作指派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败诉的案例引发关注。法官寄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

该案中,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职江苏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015年11月27日,电子公司安排周某协助同事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公司表示,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望周某予以配合,周某仍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

次日,周某仍拒绝公司上述工作安排,公司再次对其记小过。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找周某谈话,希望其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

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获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电子公司亦非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其协助他人共同完成,且安排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未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

本案中,即便周某存在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的情形,其可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在工作中学习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消极地多次拒绝。

“本案旨在倡导劳动者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以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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