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速运公司将送餐外卖运输业务以服务外包的方式,发包给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黄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黄某招用的送餐员张某在一次送餐中受伤,对于速运公司是否担责,几方产生纠纷。法院表示,张某在送餐工作中具有较强自主支配权,与速运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7月6日《工人日报》)
梳理媒体报道,类似现象并不少见,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模糊,从而导致了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实现有效维权。据悉,目前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主要分为三类:直接用工型、劳务派遣型、第三方用工型。而外卖送餐员,若认不清自己的“真实身份”,既给用工单位不法用工埋下伏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往往会导致维权难。
对于外卖送餐员而言,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例如,一定要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弄清自己的应聘公司,劳动合同也一定要和合法公司签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如,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以便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拿出过硬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如,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别胆怯退缩,站出来维权才是正途。
同样,用工主体切莫无视法律,应通过规范行为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比如,外卖平台在选择第三方合作时,可以通过设置监管条例规范其用工行为,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另外,通过完善法规促进网络平台的用工规范。此前就有专家建议,管理部门在现有条件下,可以“专项规定”的形式有所作为。针对网约工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劳动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问题出台指导性规范。事实上,这很有必要。毕竟,在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当下,不同的劳动用工模式也相继而出,法规方面就应紧跟时代步伐。
“外卖小哥”的用工门槛虽低,但其合法权益保障却不能打折扣。从用工角度来看,增加关怀、给予员工适当的福利是企业获得更大竞争优势的良方,于此就不应该在员工权益上“玩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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