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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知法】离婚为争抚养权 爸爸阻止娃上学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19-07-05 10:1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子杨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杨小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表示,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

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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