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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老太“卖房”给女儿 转脸后悔起纠纷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19-07-05 10:18   https://www.yybnet.net/

家住广州的冯婆婆是个开通人,提前把自己的财产安排好,她通过买卖方式把一套自有房屋留给两个女儿,并与她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把40%的产权卖给大女儿,剩余60%卖给二女儿。

因为冯婆婆自己有退休金,足够日常生活,根本没打算要房款,所以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栏是空白的,实际上,两个女儿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购房款。合同签订不久,冯婆婆就办了过户手续,此后她依然在里面居住。

后来,冯婆婆不小心摔伤了腿,不仅需要大笔医疗费,后续因行动不便需要请全职保姆,这样每月赡养也需要大笔资金,两个女儿就因母亲的医疗费和各种生活开支起了争执。

大女儿原本就觉得母亲在房屋分配时,自己份额少了,心生不满,因此坚决拒付妈妈的任何费用。二女儿李敏和冯婆婆苦无对策,窘迫之际,两人突然想到当初大家是用《房屋买卖合同》方式过户的,大女儿李婷没有支付过购房款,现在能否通过追讨房款来把医药费、生活费的窟窿补上?

对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表示,根据冯婆婆这种情况,《买卖合同》是赠与还是买卖性质,是能否成功取得房款的关键。如果视为假买卖真赠与,冯婆婆就不能主张追讨购房款;如果视为一般的买卖合同,冯婆婆就可以寻正常途经主张要回购房款。

一般来说,合同条款订立简陋、不交付、长时间不主张房款都可能被认为该交易是假买卖,但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法院的认定标准会稍有不同。

首先,法院在认定合同性质时,对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履行合同的规范性要求相对较低。家庭内部转让房产可以不付款、先过户;也可以过户后不交付房屋,这些虽然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在过户时也不作具体审查,但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换言之,家庭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算做法不太规范,法院通常也会更偏向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其次,就算冯婆婆曾有赠与想法,但想法随时可变,大女儿很难举证冯婆婆是基于买卖还是赠与,更何况,父母将房产赠予后代也不是义务。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陈瑞莲律师指出,上述《买卖合同》被认定为真买卖的可能性更高,而赠与的可能性则相对较低。因此,冯婆婆想通过法院提出起诉,向大女儿主张支付所欠房款是可行的。

同时,陈瑞莲律师表示,父母在处理财富传承问题,在生前就办理完成,极有可能出现上述随时出现变故的情况。因此,尽快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等工作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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