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2018年5月至6月间,我们村的张某、尉某某、胡某某、吕某某等7人通过抽头、提供烟水服务、接送参赌人员、放哨等方式,招揽沙某等3人组成“赌博公司”,多次在火车站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造成影响恶劣,请问这是“恶势力”吗?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人员参与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开设赌场、赌博等犯罪活动,该行为属于《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规定的12种重点打击黑恶势力之一(即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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