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社会办医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巩固和加强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又推出一批鼓励支持政策。
据介绍,《意见》在审批准入、审核评价、校验服务、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等涉及医疗质量安全方面,对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在规划、税收、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向社会办医进一步倾斜。
《意见》提出,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各地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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