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实事由人大代表投票差额选出,通过“阳光预审”力促政府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召开选民代表大会决定街道大小事,探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制度……前段时间,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印发通知,在该市推广13个基层人大创新案例。综观这些案例,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支持和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行使权力,变“为民作主”为“由民作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近年来,各地陆续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决定、监督、评价等诸多环节,引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轨道上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主渠道作用。根本上讲,从“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尽管一字之差,但却是执政理念的进一步转变和群众观念的进一步强化,迈出了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坚实步伐。无论是对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还是对于党员干部为官从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自古以来,“为民作主”是广大民众对官员的期盼,也是勤政官员对自己的鞭策。但不管怎么说,“为民作主”毕竟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在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掌握着生杀大权,百姓连生存都保证不了,遑论自主权。历史上虽然不乏为民主持公道的清官,但他们与民众的关系不是平等关系。为官者对于百姓,是父母官;百姓对于为官者,是子民。所以,古时百姓告状呼冤、拦轿喊冤,都是跪在当官的面前,而且总有这么一句:“请青天大老爷为小民作主!”
现在的时代不同了。特别是在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有党员包括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等等这些,都是基本的政治常识。而“由民作主”这一提法,其实就是对这些政治常识的重申。当然,“由民作主”不是片面理解为事事都由民众说了算,而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除了是指“主权在民”外,它还包括通过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像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就是典型的例子,它展开了一场以人民民主的方式实现善治的生动实践。
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为民执政就是为民服务,而不是“为民作主”。只有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上,才能执好政、服好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为官从政者,仍抱着“执政就是管理民众”“当官就是替民作主”的旧观念、旧做法不放。一种情况是,以“主子”的态度对群众居高临下,尤其是在群众工作中,采取的是管制、控制而不是协商、协调的办法,往往容易激化矛盾、扩大态势。另一种情况是,用“家长”的做法对群众包办一切,虽然主观上想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可到头来群众不买账、不领情。
究竟是“为民作主”还是“由民作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如何决策、怎样服务和如何当官、怎样用权的重大原则问题。
如果说,过去的“为民作主”是出于“牧民”和“愚民”,正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么,现在提倡的“由民作主”,一方面是“亲民”和“爱民”,另一方面是“尊民”和“信民”。虽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会“不谋于众”,但这是在经过论证或确有把握情况下的少数或个例,我们更多情况是强调尊重民意,有事多和群众商量,不断扩大民众在社会管理特别是在民生问题上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民主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目前来看,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特别是在民众遇到难处、受到伤害和遭到不公的情况下,主要还是通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作出重要批示,采取传统的“清官”模式进行个案解决。虽然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与民谋利、以权谋私的渎职和腐败行为。这种行为连“为民作主”都不如,怎么谈得上“由民作主”呢?党员干部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能不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不能仅凭个人觉悟和个体素质,关键还得靠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监督。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才能真正做到“由民作主”。米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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