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卿崔蔚
曾先生于一个多月前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当工人。应聘时,经理和他说,公司每月给他2500元,做得好还有奖金,年底老板还会给红包。另外,虽然工资不高,但是能包吃住,可省下一笔不小的开支,一听这话他很是高兴。但后来曾先生就发现有点不对,公司是有食堂,但是饭菜都要自己花钱去买,不是他理解的公司供应免费饭食。而且他和同事几乎天天加班加点,每天除去吃饭时间,他都得干上10个小时以上。转眼,他在公司已经做了一个多月,到了发薪日,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只打入了2000元。自己加班加点,不算奖金,说好的基本工资都不止这点钱,这是怎么回事?他问了领班,领班说不清楚。他又去找了经理,经理说,这个月公司比较忙,所以已经给大家都发几百元加班费,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住宿费,就剩下2000元了。这账是这么算的吗?曾先生有点懵。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表示,关于工资问题,曾先生要了解以下几点:首先,应该明确约定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其次,加班工资应当按规定计算。《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最后,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只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董兆华建议公司要改进一些做法,关系职工权利的问题要事先告知职工。例如,收取住宿等费用应该事先告知职工收费标准,征询职工是否居住。包括奖金标准也应事先告知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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