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我们的家乡黑龙江”发布了一则关于“黑河高铁站选址,你支持建在哪里??”的新闻。该信息一发布就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开来,阅读量很快突破10万+。经查证,该条图文信息属不实报道。该图文信息中引用动车组列车宣传视频、文字资料及《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通知网站截图,并在文末发起高铁选址投票,使部分群众误以为黑河将开展铁路建设。太嚣张啦
竟敢拿我大黑河来造谣
该账号的主体为个人!这里再次提请广大群众理智看待网络消息,遵循政策法规,不跟风、不盲从、不信谣、不传谣,正确辨别消息真伪!
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监制/疯一样的男子
编辑/李雪
法律顾问/华海微(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
本文原标题:《辟谣丨“黑河高铁站选址……”是谣言,造谣的微信文章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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