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篇评价数据造假的报料文章,将某旅行网站推上了风口浪尖。对此,有专家表示,自在线旅游平台兴起以来,关于旅游网站数据造假的话题就从未停止。在某种程度上,旅游类自媒体通过网络水军购买粉丝和刷点击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
过去,很多著名景区、热门旅游城市总可以看到一些招揽“一日游”生意的人。如今,这样的行为开始出现在网络上。很多网友表示:在网上找到一家靠谱的旅行社,却遭遇中途换车、强制购物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助理舒锐表示,在旅游平台经营者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是旅游消费者维护权利的主要依据,“比如《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再比如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酒店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消费者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广大消费者在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尽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舒锐认为,此类条款不够细化具体,可操作性便相应降低。为此,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相关条款和处罚措施,让法律条款更具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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