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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就医不应算旷工

来源:陕西工人报 2019-06-03 06:27   https://www.yybnet.net/

百事通先生:

我于去年进入一家制造企业工作,当时劳动合同签了3年。但今年开始,我身体出现状况,诊断下来需要动手术。现在出院了,但医生开出病假单,让我继续休养一阶段。可单位却说我构成旷工,理由是我已经超过医疗期了还不能上班。人事经理还说,最好我自己辞职走人,免得单位处理对我不利。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秦小淮

秦小淮同志:

你单位的做法不对,你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无故不上班当然构成违纪,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可以解雇。问题是你患病且有医院证明,也就是说不上班是有正当理由的,这显然跟旷工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单位认定你旷工是不对的。

如果以这样的理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构成非法解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虽然你不属于旷工,但也不等于你就可以这样一直在家里休养而不上班,这里涉及一个医疗期的问题。建议你先对照一下医疗期,还处于医疗期的,你可以继续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你更不用自行辞职。如果确实已经超过医疗期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指出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医疗补助费。□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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