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俗称 “老赖”,也就是不讲信用的人。这样的人,通常会受到一定的行为限制,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在公务员招考、干部提拔时也会受到影响。
近日,有某地群众反映,当地一个村在进行 “两委”换届选举时,有失信被执行人为了参选,于报名前夕急忙还清债务,履行了判决,从而被从“老赖”名单上屏蔽。这让当地群众心生疑问,此人是为了参加选举才被迫履行判决的?还是真心诚意地悔过自新了?这样的人符合村干部标准吗?
经了解,在该市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村和社区 “两委” 换届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禁止参加村两委选举。这就将“老赖”排除在外了。但一些群众认为,由于没有设“过渡期”,这项规定也会给某些人钻了空子:不参选就不还钱,还了钱立刻参选。
而同样在这份 《实施意见》中还有规定: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 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不能作为村和社区 “两委”换届候选人。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就是给曾经犯错的人设了一个过渡期——对于参与基层选举、有可能成为群众带头人的干部,首先品质应当让人信得过。很难说,一个前一天还在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人,第二天就完成了思想上的改过自新。
由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修改村“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资格规定时,可以参照被判处刑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规定,给已履行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也设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规定从不再是失信被执行人之日起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选举,这样才能防止 “失信被执行人”的“蹭选”行为,让群众信服,让组织放心。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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