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配套文件新闻发布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今后该市不仅要对违建进行拆除,还要对违建当事人追缴强制拆除相关费用,把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公示。(5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大量“两违”建筑滋生蔓延,与整体环境不相协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滋生了城市“脏、乱、差”的怪病。一个城市要想有序健康发展,拆除侵占国有土地、强占集体土地、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各类“两违”建筑物刻不容缓。
然而,以往强制拆除的费用都是用公帑为非法占用埋单,由于种种原因,以拆代罚依旧是处罚“两违”建筑的主要手段。有网友留言道:强烈反对花纳税人的钱支付强拆费用。这笔钱,政府部门不应当“冤大头”,而应找“两违”建筑人追缴。笔者认为,强拆违建费用须由违建人承担,才能避免“‘两违’建筑拆除竟要纳税人埋单”的尴尬。北京市发布在施违建处置新规,当事人拒不整改将强制执行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强拆违建后将向当事人追缴费,此乃正本清源、彰显公平正义之举。理由如下: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谁埋单,《城乡规划法》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方面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曹哲华律师分析得非常到位透彻,他认为,按照一般理解,谁具体实施的行为谁就应当负责付费,也就是由强制执行单位雇佣拆除单位予以强拆,并支付其拆除费用,但这种做法有些不符合逻辑,不应是立法者的本意。因为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拆除费用自然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行政机关并不会支付其拆除费。如果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时倒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费用,那岂不是变相鼓励违法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要求其自行限期拆除的决定?
再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何“两违”建筑你方唱罢我登场?因为强拆违建后须当事人埋单缺席的情况下,只有像北京市一样,惩处的手段从“房”延展到“人”身上,强拆违建后依法向当事人追缴费用,拒不缴纳者,有关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是最有震慑力的措施。毕竟只有向“两违”建筑者强拆违建后“开刀”追缴费用,才能让“两违”建筑者吃不了兜着走,进而达到严惩“两违”建筑者的目的,才能做到以儆效尤。□童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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