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玉波)近日,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责。
《办法》还对问责情形、责任追究、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后,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领导不重视、工作机制不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备、落实不力;惩戒欠薪和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不力;发生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情形的,将予问责。相关部门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筑工程领域市场不规范、检查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力,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应列入“黑名单”而未按规定列入等情形的,也都将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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