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4日,浦东发生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乘客梁某某因未及时下车导致坐过站,与公交车司机争吵要求下车未果后,强行拽拉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同向行驶的电力工程车。最新消息是,梁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她的落户也因此被取消。(5月8日新民晚报)
2018年,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如一记重拳,震醒了任性的乘客和冷眼的围观者。这段时间以来,从各地“抢夺方向盘”事件的惩处结果来看,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几乎都为之付出了刑罚的代价。
批捕入狱了、取消落户了、声名扫地了……在公共方向盘上撒泼的后果,足以叫人悔悟“冲动是魔鬼”。值得说道的是,浦东抢夺方向盘事件之所以大快人心,在于以下两个维度:其一,检方的说法是,“她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显然,司法罚单不再仅以事实后果作为惩处的唯一依据,而同样看重逻辑后果。更直白点说,行为本身的恶劣性不只以危害结果来定性。其二,因为“抢夺方向盘入刑”,而入刑又影响到落户等城市权益,因此,抢夺方向盘对于肇事者来说,机会成本变得更为沉重。比如目前外省市人员申请上海户口主要有两种途径,但无论哪种途径,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一票否决。这对于其他城市公共治理来说,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纵观各地近期相关案例的司法判决来看,基本上很少以“行政处罚”收场,判刑多在一年至三年之间。
良法善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某种意义上说,“抢夺方向盘入刑”的案例判决,以看得见的正义方式,宣示着公序良俗的边界。当然,除了法律发力之外,道德教育与制度设计也没闲着。比如为应对类似抢夺方向盘行为,郑州44路公交去年底还设计了“壮士座”——在座位张贴宣传页,上有“我是公交安全守护员”“当乘客与车长发生冲突时,请及时劝导或制止”字样。合力而治、雷霆作为,公交车上的方向盘才会自带威严、自有敬畏。
守护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严刑峻法就当秀出肌肉和牙齿的力量。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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