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根据《规定》,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旨在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
运行法院范围扩大
《规定》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脱胎于2014年12月3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但在效力层级、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规定》将技术调查官的运行法院扩大到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其他法院。对于没有配备技术调查官的法院,当案件审理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时,可以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上级法院调派。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的全面推行,法院在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均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行使职责须经法官授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技术调查官不同于德国等国家专利法院中设置的技术法官,不属于审判人员。《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具体而言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调查官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其是等同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人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法官理解和查明案件所涉的专业技术问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调查官行使职责须经法官授权,且仅能就案件的技术问题开展工作,不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根据法官要求,技术调查官可以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关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规定》明确,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为强化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
最高法表示,《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规定》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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