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据报道,在浙江丽水市检察机关近日开展的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有市民反映,莲都区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酒好也怕巷子深。在一个注重广告的时代,商家为店铺取惹眼的名称招揽生意无可厚非,但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考虑社会影响和市民情感。
众所周知,八路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全称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后改称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而“土八路”系抗战时期敌人对我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非正规武装力量的蔑称。
这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的餐馆,却公然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招牌,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不仅给人以强烈的违和感,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且涉嫌触犯相关法规,有损革命先烈名誉。
据此,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
在执法现场,店铺老板当场表示:“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使用这样有损革命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
一桩个案,当然没必要过度解读,但其中所折射的问题,却值得深思。身为退伍军人的餐馆老板,当然不存在污蔑革命先烈的主观意图,甚至可能还为此得意:“土八路菜馆”既突出流行餐馆常见的“土”字,又体现与军人的关系。千算万算,就是没考虑到这个标新立异的名字可能会“辣眼睛”,适得其反,不经意间就弄巧成拙,反噬自身。
□胡欣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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