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结婚摆酒本是喜事,让熊先生郁闷的是,他却因此丢了饭碗。据了解,熊先生在广州的公司是2月12日开工,熊先生提前致电公司总经理,告知2月14日回老家重庆结婚摆酒,“请几天假”。岂料2月20日被公司告知其因连续旷工3天被解雇。公司HR回应,批准熊先生休的是3天婚假,超出假期后熊先生“一直没回来”,根据公司制度按旷工处理。(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因结婚这样的喜事,竟然遭到公司辞退,熊先生的这一遭遇似乎有点儿冤,因为作为当事人的人生大事,按当地婚俗,“新人要在婚房呆上3天,再去新娘家回门”,3天确实不够用。但从现有制度规定来看,确实又只能休3天,“熊先生休完3天婚假后,一直没有回来上班,又没按公司流程请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进一步深究上述因休婚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就会发现,婚假辞退纠纷之所以发生,实际上并不仅在于相关的请假程序、手续问题,如“婚假到期,公司是否催告”,“婚假到期后,劳动者是否及时续假”,而关键在于:现行婚假制度本身并不健全完善,存在许多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婚假天数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有规定。“3天法定婚假”的依据源自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只针对国营企业。这样的婚假规定,无疑存在明显不足:不仅规定的时间显得有些“古老”,而且仅局限于“国营企业职工”的适用范围,已经与今天的环境脱节。更重要的是,“一至三天”婚假期限,也难以满足实际的结婚需要。要知道,在人口流动十分频繁,跨地域结婚频繁,甚至跨国结婚增多的今天,“一至三天”的婚假,可能都不够旅途之用,显得过于短促,不够人性化。
虽然,我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删除了相关的晚婚奖励规定,法定婚假期限实际上又回归到了此前的3天。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婚假事实上却又缩短了,这显然有些尴尬。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结婚率不断下降、结婚人数不断减少的趋势,为了鼓励结婚,为“全面二孩”的实施创造一个更加宽松优越的婚育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现行婚假制度——增加所有劳动者的法定结婚假期,显然很有必要。毕竟,在一般情况下,结婚都是生育的基本前提,如果因婚假有限,势必不利于接下来的生育,无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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