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日前发布2018年消费者投诉中介的情况。根据中介协会的统计,2018年消费者投诉中介的案件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认为中介机构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或隐瞒房屋情况等。包括:认为中介未审查业主代理人处分权 ,隐瞒如房屋存在共有人 、房屋存在抵押、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学位被占用、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真实交易价格等房屋信息。
2.认为中介机构违反限售 、限购、限贷等政策提供中介服务。如:未审查或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零首付或首付不足三成、协助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购房证明材料等。
3.认为中介机构违反《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如:协助制作不同价款合同,以达到少交税或获得更多贷款等目的;中介机构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制作网签合同、变更网签合同内容、撤下网签合同或不配合撤下网签合同等。
4.交易当事人因不熟悉交易流程、房款准备不足、部分交易细节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等原因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
◎案例
差价作中介费?法院终审有定论!
业主高某希望能以385万元出售其位于海珠区某物业。中介公司以该房屋出售价格过高为由,建议业主降价至380万元,并提出如经公司努力最终成交价格超过380万元的,则与业主均分超出部分款项作为中介费。不久,中介公司以38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遂与业主签订《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向高某主张2.5万元中介费。后高某了解到,买方实际上一开始就同意按照38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并非通过中介公司努力提升了房价,故拒绝支付2.5万元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为高某出售房屋提供了媒介服务 ,促成高某与买方成功交易。高某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应当按照《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约定支付中介公司2.5万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将《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中“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条款修改为“总房款预售价格及实际售价差额”,中介公司是予以接受的。但中介公司故意压低卖方报价,隐瞒买家真实出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撤销了一审法院判项,改为驳回中介公司诉讼请求。
协会提示:注意与中介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上约定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介机构公示的服务内容进行咨询和确认 。同时,建议消费者可选择分段支付中介服务费的方式,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一半 ,交易过户结束后支付另一半 。如遇到不确定的情况,不要急于签订合同,可向专业人士、律师等咨询,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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