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19日起就《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水下文物保护的禁止条款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措施;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水下文物安全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地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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