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2月18日澎湃新闻)
事实上,以身高为标准确定未成年人是否能够享有购票优惠的问题早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并饱受质疑。这一次,广东消委会积极为未成年消费者代言发声引来叫好与点赞。
其实,不少行业都有“看身高收费”的类似问题,且执行标准不一,有的以1.2米为界限,有的以1.5米为标准,还有的根据身高不同实行阶梯收费。看身高还是看年龄,按1.2米还是1.5米作为界线,大多由收费者自行确定,作为消费者似乎只有遵守的份。这显然并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公平,大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之嫌。
首先,五个手指伸出来还不一般长短呢,何况孩子的身高?同为未成年人,有的发育早、有的发育晚,有的高些、有的矮点,不能一律按身高对同龄孩子进行差异化对待,否则,长得高的孩子就不能享受未成年人应有的优待了。
其次,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的体质的进步,儿童平均身高一直在持续增长中,如果依旧抱着多年以前的“老皇历”不放,还以身高标准决定是否优待,也有刻舟求剑之嫌。
再则,各企业单位自行确定儿童优惠身高标准于法无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定义一直以年龄作为标准,国际上在落实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也按照年龄划分。试想,如果两个同龄人一起买票,一个孩子因为高出1厘米便只能看着同伴享受优待,可能会感到受到不公平对待。期盼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年龄标准,让同龄未成年人不论高矮胖瘦享受到同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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