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完了,孩子的红包究竟该属于谁?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免会因此产生纠纷,北京市朝阳法院近日通报一起案情,孩子的红包虽然存在父亲名下,但不属于财产分割范畴,孩子被判给母亲后,母亲只是代为保管。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助理倪世欣表示,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倪世欣介绍,张亮和李蕾(均为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化名)。张亮和李蕾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红包钱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明明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张明明的生日,亲朋好友都会给他红包。夫妻俩就很有心地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有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
庭审中,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都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李蕾则认为,既然在离婚后儿子张明明将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钱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钱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钱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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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取压岁钱 法院判其侵犯孩子权利
记者盘点发现,因为孩子压岁钱而引发的官司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早在几年前,广州小苏(化名)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苏随父亲苏某生活。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苏某分三次将小苏的3000元压岁钱存入银行。2015年12月,小苏搬至母亲黄某处生活至今,且于同月申请变更小苏的抚养权,2016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变更小苏由母亲黄某抚养。
但在2016年3月,苏某未经小苏同意,擅自将小苏存入银行的压岁钱及利息共计3045元取出。小苏起诉认为,父亲苏某私自提取其压岁钱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苏某表示,原告(即小苏)的压岁钱是其作为原告监护人存入银行的,是在被告的亲友圈子当中产生,与原告母亲并无关系,且其曾与原告约定,待原告成年后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亲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试图教唆原告索回压岁钱。
法院认为,原告小苏名下的银行存款虽是被告苏某为其存入,但小苏对该存款仍享有所有权,苏某无权擅自处分小苏名下的存款。苏某将小苏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苏的权利,小苏主张苏某返还存款及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苏某返还小苏本金及利息共计3045元。
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压岁钱是孩子依法获得的“赠与”,属于孩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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