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丛红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丛红霞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丛红霞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丛红霞在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东北亚博览会执委会秘书长、吉林省商务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骗取执委会会费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213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2.152319万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丛红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丛红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吉林省商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丛红霞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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