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电信公司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计25648元。
经查明,2018年6月1日18时40分左右,苏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汨罗市罗江镇某村路段时,被某电信局落下的电缆线绊倒,造成苏某右肩袖损伤。苏某与电信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悬挂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电信司作为通信电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提供自身无过错的证据,对苏某造成的损失合计25648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苏某提出的电动车的维修费,其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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