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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非良药□卢 峰(田东)

来源:右江日报 2019-01-31 08:48   https://www.yybnet.net/

不久前,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用刀将母亲杀死。无独有偶,湖南衡南县三塘镇13岁的罗某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将其父母锤杀致死。从两宗人伦惨剧中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它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正因此,社会上不少民众呼声不断: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那么,降低刑责年龄是解决低龄化犯罪之良药吗?非也。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仅通过降低入刑年龄很难彻底解决问题。

确实,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中国低,如根据英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10周岁。在西方,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在西方国家可以更多地解释为个人责任。而在中国,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更应当被解释为家庭责任的缺失,而不是把错误完全归咎于个人并将其送入监狱。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过早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与社会隔离,会导致其丧失适应社会能力、缺乏工作能力,让其早早地背上人生永远洗刷不掉的污点,显然不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反而会促使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

那么,我们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束手无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正如某些权威学者所指出,应该建立国家少年司法体系。所谓的少年司法体系是独立于刑法之外,它强调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无论是受害方还是施害者都要进行保护和救助,“惩”与“救”有机结合。

然而,我国目前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基层教育矫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体系,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空白。恰如学者所呼吁:“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据报道,目前许多国家已分离出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少年司法制度还未得到我国立法层面的足够重视。

总之,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孩子是我们国家的未来,保护孩子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责任,与其削足适履降低刑责年龄,拿刑法往孩子头上套,还不如建立起少年司法体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完善相关矫正机构,这样方能有效化解此社会问题,还未成年人更明朗的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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