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
近日,湖北一辆大巴车司机因乘客带萝卜白菜被罚款200元,执法民警称“法律规定不能带货,青菜属于货物”。
进入春运后,各地交警比平时更加注重道路交通安全。上述事件,大概也与高度重视有关,但这种“重视”似乎有些过头了。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及时撤销了不当处罚,暂停相关民警工作,责成有关负责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按正常理解,只要是乘客随身携带的日常生活用品不违反相关规定,就应当视为行李范畴。大巴车运送乘客和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并不能视为“客货混装”。
湖北执法交警将大巴车乘客携带少量“萝卜青菜”认定为“客货混装”,并对大巴车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在笔者看来,问题并不是出在“处罚依据不足”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萝卜青菜本身属于“货物”,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交警据此进行处罚,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并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出在交警的执法理念和条款规定本身的“模糊”上。
正如不少网友所说的那样,从僵化的角度来看,每辆正在运营的大巴车都可理解为“客货混装”。尤其是在临近春节期间,乘客回乡少不了大包小包,不只有萝卜青菜,更会携带很多外地土特产回乡,如果因此就处罚大巴车,于法于理都很难解释通。
我们的很多法规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弹性空间”,在给执法者留有“自主裁量权”的同时,更考验执法部门尤其是执法者的执法理念。
应当说,春运期间,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交警的严格执法态度值得肯定,但一定要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既不能给乘客添堵,给运输秩序添乱,也不能以维护春运安全的名义滥施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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