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下午5点半,深圳龙岗区一家服装厂,郑凌从生产线下来,与妻子一同走出车间,回到他们的“夫妻房宿舍”。“今天不用加班,回去打算做几个家乡菜。”郑凌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如今的郑凌显得轻松愉快,不过,来到现在这家工厂前,郑凌却与原工厂发生过不愉快的劳动争议。
去年4月,郑凌的原工厂因生产线搬迁问题,与60名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发生争议。“律师告诉我们,经济补偿金也算劳动报酬,拖欠经济补偿金就算欠薪。”郑凌说。
在深圳,千万职工中80%以上是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他们中的一些人曾遇到讨薪难题。被欠薪之后,有的人拿回了工资,换了一份更好的工作;而有的还在讨薪路上,艰难维权。
第一次做工人代表,
10余次谈判后拿回补偿金
出生于1979年的郑凌老家在湖北荆州,来深圳打工已18年,原工厂要搬迁,他和很多其他工人一样并不想随迁。
去年4月18日上午,深圳龙岗区劳动监察大队、区总工会、坂田街道工会等多部门召集郑凌在内的12名员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召开协调会。
员工代表提出诉求:结清剩余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最低按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60%,工龄满一年补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最初回应:可以结清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关于补偿金只能满一年补偿500元。
“辛辛苦苦在这里工作多年,我们就只值500元?”郑凌直言,听到工厂这样对待老员工非常失望。工人代表坚决不同意后,企业再次提出,最多按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20%,工龄满一年补一个月支付补偿金。
当天下午双方再次协商,最终决定3天内结清所有剩余工资,并一次性按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40%,按工龄满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至此,双方经过近半个月10余次谈判协商,终于达成共识。
在这次纠纷调解中,郑凌夫妻两人被选为工人代表。协商那几天,无论是否有结果,郑凌等员工代表都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工友们,并与他们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一次做工人代表,压力特别大。”郑凌说,通过这次协商,他清楚了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明白了要通过合法渠道理性处理纠纷,盲目维权会让“有理变成无理”;同时,他也感慨:“整个讨薪协商过程,也是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过程。”
“讨薪不易”,
只能做让步和妥协
与郑凌一样,秦木也感叹“讨薪不易”。
去年1月31日,听到公司经理说自己被裁员,不需要继续上班时,在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坂田分公司当技术人员的秦木呆住了。
2017年6月,秦木入职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公司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但是并没有和我正式解聘合同。我咨询律师后,律师建议我继续打卡上班。”秦木说,继续上班半个月后,恰逢春节放假。春节过后回到公司上班,他发现没有拿到2月份的工资,公司表示不愿支付。
秦木在外务工10多年,这并不是他第一次被拖欠工资。“有时候运气好能拿回工资,有时则‘拗不过’,只好离开并赶紧找下一份工作。”秦木告诉记者,企业恶意拖欠工资方式很多,如拖欠工资直至工人受不了主动离职、招聘设置不带薪试用3天,3天试用期过后则不提供工作等。
遇到欠薪时,真正去劳动仲裁的工人并不多。“特别麻烦,要准备很多材料,填写各种可能看不懂的表格,还需要来回跑很多次;维权时间跨度也长,很多工人宁愿选择尽快换另一家工厂打工,放弃维权了。”秦木说。
秦木认为,公司可以不认可他的工作能力,但不能突然无故口头裁员,而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多次找公司协商被拒后,秦木在2018年4月2日找到了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工会。
在讨薪过程中,秦木也做了一些妥协。调解中,秦木认为,公司应该支付2月份半个月工资。当日协商结果是公司需支付半个月工资及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同意协商结果。
“最后,我只拿到了半个月工资2500元。经理私下找我谈,告知若要支付补偿金就需要跟总公司申请,而且总公司还会责罚分公司,所以我让步了。”秦木说,他当时不想花更多时间申请劳动仲裁,只希望尽快拿回工资找下一份工作。
欠过薪的公司屡“耍伎俩”,
被欠过薪的员工更懂维权
“老板很体恤工人,我们收入高了,休息时间也多了。”谈起新工作,郑凌表示很满意。讨回工资与补偿金后,他们夫妻二人在龙岗另一家服饰工厂找到了工作。从原来工厂的10平方米宿舍搬出后,郑凌与妻子一同搬进新工厂提供的24平方米宿舍,有厨房、独立卫浴和空调。过去郑凌每月工资4000多元,如今每月能拿到5000多元。
“企业有责任感,不拖欠工资,能保障我们的福利,我们工作起来也更有干劲儿。”郑凌说。
然而,并不是所有被欠薪之后的员工都能拿回工资,找到更好的工作。还有的工人苦苦讨回工资,却找不到新的工作;也有工人还在讨薪路上,艰难维权。
“收集证据难、证明劳动关系难仍是劳动者维权面临的难题。”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媛说。
据袁媛介绍,尤其是管理不规范的小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牌,发生劳资纠纷时,员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袁媛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广州一家电磁炉公司与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拖欠何某1.3万多元后,何某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
该公司称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该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何某缴纳社保,也没有工资条。袁媛说,劳动合同、社保、有公章的工牌、公司公账发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还可以结合与法定代表人的录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
“目前还存在一个现象,有不少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当劳动者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立刻与其补签劳动合同。”袁媛说。
去年9月,东莞的杨某诉某实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同年12月,该公司又解雇另一员工,当该员工咨询袁媛时,她发现解除合同通知书上明确注明员工离职后不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以此避免员工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欠过薪的公司更擅长规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与初次被欠薪的员工相比,被欠过薪的员工也更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意识与收集证据能力均有所提高。”袁媛如是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杨凌、秦木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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