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于15日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等8家单位公布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以推动完善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对于经查询发现存在五类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当不予录用。此类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其中,“违法犯罪记录”的范围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记录。
《意见》还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均应纳入“禁入行业”。上述行业中的适用培训岗位不仅包括教师、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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