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朱文龙
1月15日,上海市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生养子女并非母亲个体的职责,产假制度的设立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议产假(包括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可以由夫妻双方共享。夫妻双方根据家庭与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休假的天数,比如98天的产假由女方享受,另40天的假期女方休10天男方休30天。
“共享产假”的建议虽尚未落地,但消息一出便引发了极大关注。有关部门有意将产假夫妻“共享”,明确了男性在妻子生产后应尽的责任,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政策善意明显。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没有制度规范进行保障的话,“共享产假”很可能只是听起来很好。
过去,男性只有十几天陪产假。即便这样,陪产假也一直处于落地难的窘境,而这也让男性在育儿之初就开始缺位。对于孩子来说,长期缺乏父亲陪伴,会表现出自信不足、胆小、意志力薄弱等特征;对于产妇来说,丈夫缺席,妻子必然要一肩挑,这种重压让产妇在身体上难以承受。如果男女“共享产假”,共同抚养孩子,则会让孩子在出生之初就享受到父爱,同时也减轻了产妇的负担,有利于身体恢复。
此外,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但是女性在面试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及婚育状况,这样的现实让女性在就业上遭遇到了歧视。而“共享产假”的实施,则可以让男性与女性的假期形成对等,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共享产假”的实施,将会鼓励人们的生育意愿。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不少女性并非“不想生”,而是因为育儿负担太重,“不敢生”。男女共休产假,共同抚养孩子,使男女双方不断增强家庭观念,感受家庭的天伦之乐,由此才能激发更强的生育意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共享产假”采用“你增我减”“夫妻协商确定”的模式,对用人单位和男方并没有强制要求,“共享产假”就可能会落入如今陪产假制度的窠臼。搞不好也会出现产妇既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丈夫的局面,反而加重产妇的负担。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有关部门还应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为“共享产假”护航,构建工作与家庭兼顾的政策环境,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落实“共享产假”。
无论如何,让夫妻双方“共享产假”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建议,希望其他条件成熟的地方也能主动作为,不要让上海妇联的议题成为“独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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