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检察机关了解到,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束某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证据材料,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需判断束某某等人“角色”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解读称,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列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其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团队计酬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就该案而言,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健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传销,那么被批捕的束某某等16人,将会根据在此案中所担任的“角色”判断其是否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领导人员,同时将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决定量刑。
权健公司或涉嫌虚假广告罪
对于权健公司是否会涉嫌其他罪名,许兰亭表示根据之前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权健公司在对产品进行推销时,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对虚假广告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违法所得数额为重要考量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兰亭表示,上述分析是基于目前现有的媒体报道的一个初步判断, “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情节轻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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