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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补偿费村干部锒铛入狱

来源:三江都市报 2019-01-14 07:37   https://www.yybnet.net/

2018年12月,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基层“微腐败”案子,该案中的主角——被告汪某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获两年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他的获刑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勿以恶小而为之,对基层“微腐败”也要坚定说NO!

案情

村干部私分补偿费

汪某的“微腐败”还得从几年前说起。

2013年12月,某工程施工单位开采市中区苏稽镇境内的砂石时,因越界开采对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土地青苗造成损坏。2014年1月,土地青苗补偿费30万元支付到张铺儿村账户,后该村支付村民土地青苗补偿费11万元。同年11月,时任村主任汪某与村党支部书记汪福某(另案处理)、村文书王某(另案处理)商量将该村账户中剩余的部分土地青苗补偿费私分。三人遂以他人名义套取土地青苗补偿费12.96万元并私分,其中汪某分得4.46万元。

一次得手,让汪某的贪欲膨胀,又一次忍不住往自己兜里揣不应得的钱。

2010年,“范佛线”电力建设项目启动。棉竹镇政府委托张铺儿村村组干部,对该项目涉及村民的跨越补偿等工作予以协调。2016年5月,汪某和王某在协调村民跨越补偿的过程中,虚增跨越补偿费6万元。同月,汪某、王某又以他人名义虚报跨越补偿费4万元。之后汪某等人对上述虚增、虚报的跨越补偿费10万元予以私分,其中汪某分得4.5万元。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汪某于2018年8月8日被市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1日被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院决定逮捕。

判决

贪婪伸手锒铛入狱

2018年12月,经过严谨严肃的庭审,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贪污罪犯罪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职务侵占罪犯罪所得4.46万元,返还棉竹镇张铺儿村村委会。

汪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用失去自由为自己的“微腐败”买了单。

法官提醒

“微腐败”表面虽“微”实则损人害己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出让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遭受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跨越补偿费,是指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电力线路跨越房屋、土地等所给予相关权利人的相应补偿。本案中,汪某利用其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汪某在判决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这些“微腐败”行为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但是其有可能成为“大祸害”。其表面虽“微”,但侵害的却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损坏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民之所呼,政之所向。对待“微腐败”,我们不能有“微态度”,必须“无微不至”,严厉打击。而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严守纪律规矩,时刻警醒自己,慎独、慎微,从小事上严格自律,从思想上拒绝、从行为上杜绝“微腐败”行为。

记者  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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