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1月7日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向蒙冤28年获得平反的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
刘忠林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刷新了最高数额纪录,被称为“史上最高精神赔偿”。他的亲属也长期生活在“杀人犯亲属”的阴影之中,这是对他们的应有补偿,也体现了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重视与弥补。
近年来,诸多冤案获得平反,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断刷新高度,比如,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其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1万元;著名的“呼格案”,呼格吉勒图的亲属获得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聂树斌案”,其亲属获得精神抚慰金130万元……赔偿金额从少到多,体现了一种趋势,更是法治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刘忠林案得以昭雪,让人看到正义虽然迟到但并没有缺席。当然,再多的金钱都无法弥补冤案给蒙冤者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史上最高精神赔偿”具有标杆意义,但我们更希望的是类似冤案不再上演。
观点补充
应向制造冤案者追偿
朱忠保
蒙冤者获得国家赔偿之后,相关部门向这些案件的制造者追偿了吗?
2011年初,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时,曾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追偿”的标准,比如“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然而,最终出台的该条例删去了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对国家赔偿、追偿是有规定的,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可操作的标准和细则,但总体来说执行落实情况有待改进。只有更严厉的追责、更明确的追偿,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一些人滥用司法权,进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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