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一段急救车在运送病人时,行经北京市东三环附近,被一辆小轿车阻挡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就录制视频时未拉响警报等疑问,当事急救医生向网友详细解释了事发经过并回应网友疑问。目前,交管部门已经对涉事小车未按照规定期限年检以及未让行急救车做出罚款400元、扣6分的处罚。(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基于对生命的尊重,法律赋予了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以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同时也规定,这些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样的规定似乎承认了在特定情况下,不礼让救护车的合理合法性,其实条文的本义并非如此,这样的设计是要求车辆遵循优先权利谦抑的原则,防止将优先权变成无条件的特权。换言之,救护车在现实场景中有没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与社会车辆应不应当履行礼让的法定义务,并不构成严丝合缝的因果关联。
不难看出一些网友针对个案救护车未鸣警笛、医生手机监拍等质疑,其实是掉入了对礼让救护车法规机械片面理解的窠臼。鸣警笛、闪警示灯只是执行急救任务的外在提示信号,因特殊原因有缺损,如个案中鸣警笛会对急救病人带来影响,并不会改变执行任务的性质。
礼让救护车应是无条件的,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文明自觉的要求,耍特权的终究只是极少数,更何况礼让救护车只是轻转方向盘的举手之劳。之于个案,真正需要澄清的不是质疑而观念上的一些模糊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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