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0岁的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小学学生小唐在校期间突发疾病,5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小唐的父母认为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间,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得知小唐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送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遂依法判决学校担责40%,赔偿小唐父母15万余元。
一天前已出现呕吐症状
小唐是连南县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平时寄宿在校。2017年9月17日早上8时许,因发现小唐呕吐,与小唐同住的舍友小房将小唐呕吐一事告知正在巡查宿舍的生活老师唐某某。唐某某进入宿舍查看,发现地上有呕吐物,询问是谁呕吐,并没有人回答,便告知同学们谁有不舒服就去医务室检查,听到应答后即离开继续巡查其他楼层宿舍。
2017年9月18日早上6时12分左右,因发现小唐在吐血,小唐的舍友向唐某某报告,唐某某即到小唐宿舍查看,见到小唐情况危急,即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急救车未到,唐某某即和其他一起值班的老师将小唐送往连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小唐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1日死亡。
家长隐瞒病情,校方救治不力
小唐父母认为,小唐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期间小唐的同学多次向值班老师反映,但校方并没有引起重视且没有告知小唐的家长。待到第二天小唐再次发病时,校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将小唐送医救治,最终因错过最佳救治时间而病重身亡,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校方则辩称,首先,小唐父母未向校方告知小唐曾患有酸中毒及消化道出血、瑞士综合征以及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等特殊病种的特异体质而存在过错。生活老师已经明确告知小唐如有疾病可以到校医室就诊,且在校期间的各个时间段,均有教职工在学校值班负责管理学生的生活和安全,故校方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小唐在突发疾病前并无异常情况。再次,被告在发现小唐突发疾病时已经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同时也通知了小唐的父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最后,原告未提供小唐的死因鉴定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小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校方担责40%
连南法院认为,小唐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造成的,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60%的责任。学校在第一次发现小唐呕吐时,未能及时将其送至校医室或医院进行救治,且没有及时通知小唐的监护人,以致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应认定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小唐突发疾病时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本案中,小唐是在住校学习、生活期间突发疾病,学校的生活老师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待到第二天再次发病时才将小唐送至医院抢救,故学校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故应承担责任。
(原标题为:《 小学生宿舍突发疾病不治身亡,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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