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委员孙达华
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虽然有一定的起色,但“执行难”的问题依旧困扰法院的工作,也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
执行难的原因: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信用意识差。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赖账文化”盛行,“欠钱的是大爷”;法律威慑力不够,制裁手段有限。很多被执行人改头换面,隐匿起来,拒不执行,法官往往束手无策;执行信息的来源渠道少,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困难;法院执行力量严重缺乏,工作人员积极性未完全调动。目前,每个基层执行法官的工作均严重超负荷,很难保证每个案件的质量,缺乏完善的考核制度。
破解“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构建执行“大数据库”。法院应联系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要保证法院找“老赖”容易(通过公安的技术手段),查“老赖”的银行账户、关联账户(配偶、子女等)容易,找本地和外地的房产、股票账户容易,找关联公司容易等。
法律制裁手段多元化,提高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目前比较成熟的执行措施有: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十五天;限制高消费等。但这些执行措施对专业“老赖”威慑力十分有限,建议对有执行能力拒绝配合执行工作的以及转移、隐匿资产的被执行人移交给公安机关,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查清被执行人是否有上述行为,应当通过大数据来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其工作状况,生活来源,出入的场所,往来资金状况等。
拓展申请人救济途径,拓宽被执行主体外延。及时追加具备条件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具备直接追加条件的,通过调查获取信息,提示或引导执行申请人采取其他救济途径。
执行法官应当充分了解执行案件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如发现被执行人的钱转入第三人的账户,应当充分调查了解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转入的,如发现恶意串通转移资金的,具备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及时追加,不适合直接追加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执行申请人,引导执行申请人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引入多方监督主体,建立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除了法律体系内的监督外,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的作用、作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获得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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