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翀 通讯员陈维)为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促进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湖北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此次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主要通过出台实施意见,制订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以及工资指导线、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等三项配套制度,着力解决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将国企工资总额由以前同单一的经济效益挂钩改为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政策、企业战略及薪酬策略、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一揽子因素联动,由以前的“刚性增长”改为“能增能减”。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由以前每年核定国企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改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他企业实行核准制,且企业自律机制越充分,政府放权越充分。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突出体现岗位价值,引导企业在分配过程中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做出了系统规定,有利于更好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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