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吉林”微信公号12月29日消息,12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刘喜杰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喜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刘喜杰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喜杰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白山市委副书记,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中共吉林省四平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发放、工程项目承揽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喜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喜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刘喜杰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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