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12月27日电备受关注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案”27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两家环保组织的律师费、差旅费各23万元。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法院审理认为,污染者担责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提出的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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