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2月15日电 在天津,地名起名不能再“任性”了。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修订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地名商业冠名将受限制,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
该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条例对地名商业冠名作了限制性规定:“禁止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隧道、港口、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命名,本市已有地名除外。”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以这些形象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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