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某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未能履行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拒绝申报财产,在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过程中,竟然抗拒执行,伙同其亲属哄闹执法现场,辱骂工作人员,并趁机挣脱执法人员控制,逃离现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近日,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因生意需要向刘某借款170万元,并约定于同年8月30日全部还清。在履约期限内,黄某只偿还了刘某20万元,刘某遂诉至庄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偿还余下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2015年8月11日,庄河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刘某借款150万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黄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庄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庄河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将黄某在辽宁盖州市承包的某宾馆经营权予以查封,并责令黄某执行判决,报告财产状况。因黄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亦未申报财产,庄河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6年7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在上述宾馆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过程中,黄某抗拒执行,并伙同其亲属阻挠执行人员执法,聚众哄闹执法现场,辱骂工作人员,趁机挣脱执法人员控制,逃离现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此外,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黄某的某银行卡收入、支出金额50万余元。
庄河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案件调查报告,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遂以黄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2月4日,庄河市公安局对其予以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其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庄河法院提起公诉。庄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已偿付刘某借款80万余元。
庄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拒绝申报财产、围攻执行人员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在一审判决前,被告人黄某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大连一被执行人犯拒执罪被判刑)
新闻推荐
记者刘玉乐摄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申友忠“简单的事情用心做,用心的事情持续做。”有人说军人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