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包括了不受院、庭长等内部人员的违法干涉。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等规定,成为公众热议的内容。
审判不是审批,“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等要求,并不是这份《实施意见》的首创。去年7月,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在对最高法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的同时,也对院、庭长“变相审批案件”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有所区别的是,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一样,前者针对的是全国法院系统的院、庭长,而后者仅是最高法层面的院、庭长。从“试行”到“正式”下发,从最高法到全国法院系统,《实施意见》不仅意味着“红头文件”的成熟,也意味着更普遍的适用。
在我国,院、庭长权力来自于《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授权,然而,院、庭长对案件施以各种影响,也成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障碍。特别是“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不仅让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流于形式,更带来以权谋私、贪腐堕落的严重危害。在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等违纪违法案件中,都有凭借权力“变相审批”等踪影。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包括了不受院、庭长等内部人员的违法干涉。
严禁“变相审批”,划定“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等“红线”,这些“去行政化”举措,有利于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乱象,推动案件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当然,这份《实施意见》也还有进一步提高法律效力的空间。比如,仅是一份“红头文件”,虽由最高法出台,对各级法院也有一定制约作用,但并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决定了其规范性有限。从长远看,不仅应考虑“升级”,还需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将司法责任制融入其中。
此外,司法“行政化”等问题,不仅存留于审批、汇报等程序,也见诸人财物各环节。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除了严禁“变相审批”等外,在消除职级晋升、经费支持等领域权力性影响上也需打好组合拳。
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出台《实施意见》是一个新的进步,不断具体细化规定,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公众才能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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