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2月9日电(记者 吕梦琦)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山西各地党政官员履行环保职责失职失责将面临量化问责,针对各地大气、水污染防治不到位情况,相关问责将从分管副县(市、区)长直至市委书记。
山西省明确,遇有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20%;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每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10%;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当年累计4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等情形,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根据PM2.5浓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优良天数比例等多项指标的优劣,上述问责对象将从分管副县(市、区)长升级至市委书记。
山西设区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较上年同期恶化的,将启动问责市委书记;设区市连续两年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未完成,市委书记也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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