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被要求签劳动合同时,以各种理由推脱。等把劳动合同拿回家后请朋友代签。此后,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挑起”劳动纠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人时爽快发出聘用通知书并承诺优厚待遇。等劳动者向原单位辞职“履新”时用人单位却变了卦,劳动者因而两头落空。
……
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共同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北京高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10大典型案例和《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工人日报》记者获悉,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量持续上升、利益诉争多元化趋势明显等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存在一些不诚信行为,直接阻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者:这些造假不可有
据悉,2011年至2017年期间,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8070件,案件主要表现为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等类型。
《报告》显示,劳动者常见的5大不诚信行为分别是:伪造签名、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职、虚假请假和从事竞业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在法定期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这条规定本来是为了普及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但《报告》披露,在现实中,有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漏洞,在签约时故意请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后又谎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签名成为《报告》披露的第一类劳动者不诚信行为。
劳动者常见的第二类不诚信行为是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在求职过程中,对个人简历进行“美化”“夸张”,甚至提供虚假简历的情况比较突出。有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向单位提供简历,称其在原单位担任业务主管职务。然而,入职后,新单位发现其业务能力不足,难以胜任工作,遂与原单位取得联系才得知真相。
第三类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职。现实中,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是打工者未满 16 周岁,为了办理入职手续;有的是劳动者身份证遗失,为了尽早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劳动者存在违法犯罪前科,为了隐瞒身份;有的则是劳动者怀有窃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不正当企图,故意隐姓埋名。
第四类是虚假请假。生活中,劳动者“虚假请假”“泡病号”现象比较普遍。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女士到国外备孕,却告诉所在公司自己正在国内一家公立医院接受检查,还向公司提供了自己的病例单。公司发现真相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常见的第五类不诚信行为是从事竞业行为。一些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离职后,自行设立或参股公司经营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者入职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引发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这些欺骗要受罚
除了劳动者一方有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的不诚信行为也频频出现。常见的第一种类型是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反悔,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兑现承诺条件。
在入职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在确定了招聘对象后,会向求职者发送聘用通知书,通知公司的聘用决定和办理入职手续的时间。此外,一些通知书还会明确承诺薪酬福利待遇。不过,有些企业在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因为各种原因改变了决定,不再聘请招聘对象。此时,由于招聘对象往往已经向原单位辞职,放弃了工作岗位甚至年终奖,极易发生争议。
报告显示,不支付加班费成为用人单位第二类常见不诚信行为。第三类是用人单位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类是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第五类是用人单位在诉讼仲裁中提交虚假证据。报告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有员工起诉自己所在的公司,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诉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诉讼中,法官发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前后内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劳动合同存在换页情况。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对公司作出20万元罚款决定。
怎么破:强化双方诚信建设
为应对劳动不诚信现象,《报告》建议,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信用主体的诚信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加强部门协调协作,打击不诚信行为。
具体到劳资双方的各类不诚信行为,报告也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比如,针对劳动者伪造合同签名的现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当面签署劳动合同,最好要求员工捺手印。条件允许的,可以进行录音录像;针对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入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入职时提供学历信息、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供用人单位审核,并要求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写明工作时间、工作部门、工作岗位等履历情况。还可以对劳动者尤其是担任重要职务的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及时核查入职信息真实性等。
针对有用人单位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反悔的行为,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发来的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以电话等口头方式表达录用意愿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证据等。
对于用人单位不发加班费的行为,劳动者在入职前就要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加班制度以及实际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并无相关制度规定,实际发放加班费的情况也并不普遍,则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凭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不发放加班费的,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首先应当拒绝签订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针对用人单位未开通社保账户的情形,及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
对劳动者而言,识别、分辨、证明用人单位证据造假存在相当难度。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几份劳动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在职期间签订有关文件、协议的,可以采取“骑缝签名”的方式,以防止劳动合同内容被替换;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诉讼等。
新闻推荐
12月5日,在宣恩县高罗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歌乐社区的“四点半学堂”内,社区工作人员在辅导孩子们做作业。为保证易地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