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赵琬微)北京市教委等部门29日发布《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要求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类登记。
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此外,现有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类登记。如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等。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此外,办法还对民办学校的相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等进行了说明。
据悉,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共同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当日还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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